第一百一十九章 师出无名

砯崖2 元迪 1643 字 1个月前

申请人自2011年6月15日火灾事故发生前,已在临桂县金山市场合法经营床上用品、小型电器十余年,经营摊位为19号、20号。其中19号摊位西侧毗邻17号、18号摊位,20号摊位东侧毗邻21号、22号摊位,摊位门面朝北、背侧朝南。

申请人摊位南侧紧邻庙头镇水口村业主搭建的夜宵摊仓库,二者仅隔一层木板;与18号、21号临时摊位侧面同样以单层木板相隔,与相邻摊位、南侧仓库多以彩钢板、塑料布、铁丝网简易隔断,无规范防火隔离设施。

该夜宵摊仓库为违规违建建筑:搭建者利用水果摊密封铁皮后方、五金百货摊位预留的1.4米宽防火隔离带空隙,以木柱支撑石棉瓦搭建顶棚,依托两侧摊位墙体合围成型,在隔离带入口处加装铁门封闭,整体纵深7.8米,完全堵塞原有消防隔离通道。仓库内堆放竹篓、塑料箱、遮阳伞等杂物,同时存放夜市经营所用煤炉、木桌、木凳、烤鱼箱、木炭等易燃器具与物资,火灾隐患极大。

事故现场摊位货品堆放差异明显:17号、18号、21号、22号、23号摊位货品陈列稀疏,而申请人19号、20号摊位货品摆满全场。两处摊位的供电开关与电表,统一安装于两摊位中间、卷闸门上方位置(附相关证据)。

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,整体封装于五面封闭、单面敞开的大芯板木箱内,箱体固定于20号摊位横梁下方,距前卷闸门边缘约40厘米。火灾发生当日,申请人收摊后已全部断电熄灯,仅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保持通电状态。

依据火灾热辐射、热传导原理,若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点(19、20号摊位北侧进门处)属实,火势受热扩散后,摊位坍塌、货品焚烧理应向北倾斜倒塌;相邻17号、18号摊位货品稀少、燃烧热值更低,火势蔓延范围更小,坍塌痕迹应向东偏移;21号摊位则应向西北方向倾斜。

但火灾现场未解封原貌足以证实:所有涉案摊位全部向南坍塌落地,与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逻辑完全相悖,现场痕迹与官方事故结论严重冲突。

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未针对这一反常现场痕迹开展专项勘验,未对19号、20号摊位进行精细化逐项核查,主观规避核心矛盾,认定结论缺乏客观依据。

纵观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全文,虽几经修改,仍存在主观臆断、背离客观事实的核心问题:

2011年6月15日凌晨4时45分许,临桂县金山市场临时搭建的彩钢五金、百货、水果区域突发火灾,共计53个摊位、1处夜宵摊仓库过火受损,有13张现场照片为证。

本次火灾核心诱因之一,为多名摊主违规侵占消防通道、堵塞防火隔离带:百货摊主、水果摊主占用消防通道经营,夜宵摊主违规封堵1.4米宽、7.8米长的消防隔离带,搭建易燃杂物仓库,埋下重大火灾隐患。

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326㎡(88.4米×15米),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8万元(含货品损失198万元、水果摊位棚架损失10万元)。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刻意隐瞒摊主侵占消防通道、违规搭建仓库的核心事实,回避火灾真实诱因,属于刻意掩盖案件真相,导致事故认定严重失实。

此致

附重要证据:火灾现场照片13张

申请人:空缺

2011年月日